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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类案群发 不断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类案群发”,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检察机关对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发出多份检察建议的行为。类案群发往往是为了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会导致办案程序繁复、检察建议刚性受损、案件质效降低,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所明确禁止。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和办案质效,落实市委巡察反馈意见,2024318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就坚决杜绝类案群发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对类案群发建立审查机制。对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台账,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查小组,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前,须由审查小组对照案件台账,对拟立案的行政机关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定不属于类案群发的,方可同意立案。

二是组织第二检察部干警进行了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最高检相关工作要求,使干警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工作程序、条件、要求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办案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第二检察部干警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24日印发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重点分析了其中2个案例。一是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检察院诉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该案对同一行政机关的2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发出1份检察建议,是杜绝类案群发的范例。二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该案则是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检察机关对2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立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属于类案群发。对这2个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使干警进一步厘清了类案群发的界限。

下一步,长兴岛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将继续贯彻坚决杜绝类案群发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刚性和办案质效,以检察力量持续推动长兴岛经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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