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导航-本院介绍 导航-队伍建设 导航-业务建设 导航-队伍建设
网站无障碍
司法动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时间:2025-12-29  作者:  新闻来源:新华社 【字号: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新华社   202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现予公告。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