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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动态
对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改革的思考
时间:2017-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都有重新审视自身定位和业务开展的问题,研究室工作也不例外。其中以大部制为标志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以员额制为主体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更是直接关系到基层院研究室的科室存废及人员去留问题,对基层院研究室工作构成巨大冲击。在检察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关键性历史阶段,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如何进一步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如何在深化检察改革的新形势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这不仅为基层院领导所关心,更为高检院和省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领导所关注。笔者结合学习高检院姜建初副检察长和万春主任近期在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试就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改革走向问题略陈管见。 

  一、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保持战略定力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设立研究室?关键就在于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从宏观讲,中国检察体制与域外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这一制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如何发展完善,需要立足于国情和检察实践进行专门研究;从微观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上的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通过归纳总结和深入探讨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作出重大工作部署,也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论证和建议。这些工作,既离不开对检察实践的直接参与,又需要有一些人从日常具体办案活动中走出来,专门从事思考、研究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正是基于此,决定了研究室设立的必要性。因此,研究室是检察机关最早设立的业务机构之一,也是最早恢复设置的主要内设机构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正视瓶颈短板 

  多年以来,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许多是至今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表现在:1、理论研究和检察业务两张皮2、研究室工作发展不均衡;3、机构职能模糊、主业不彰、作用虚化。 

  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在改革中也产生一些新问题,集中表现在:1、研究室被边缘化或者裁撤、整合;2、研究室骨干力量流失;3、业务人员从事调研的积极性逐渐降低。 

  三、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存废去留 

  随着以大部制为标志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推进,基层院研究室势必面临是否裁撤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改革是个趋势,全国多数基层院都是四、五十人的小院,基层院以前为了解决人员职数、职级、职务而设置独立编制的研究室的做法未必就是正确的,特别是如果主业不彰,研究室本身就可有可无,裁撤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能在指导司法办案上发挥应有作用,就自然具有生命力,尽管面临裁撤或整合,但其基本职能仍会保留,还会有专职人员从事研究室工作。如果确有实践需要或研究室工作特别出色,还是会以其他形式恢复建制。因此,对基层院研究室存废毋庸过度担心,而要正确面对、反躬自省。 

  基层院领导和研究室同仁只有把自身定位找准了,把自己的发展方向想清了,研究室的队伍才可能稳定,工作机制才可能理顺,才能对研究室的发展看得更远,想得更深,研究室工作才能行稳致远。 

  四、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做到强干补弱 

  基层院研究室裁撤、整合势在必行,在枝叶零落的同时必须固本培根,才能保证调研之花常开不败。高检院、省院应在大部制改革中应保留和强化研究室机构和职能,有条件的地级院研究室也应力争保留。上级院研究室主任特别是省级院研究室主任,要当好火车头,切实克服等靠思想和畏难发愁情绪,勇于担当、敢于担责,提出稳定和加强研究室队伍的思路,拿出破解制约研究室发展难题的办法。 

  五、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实现智库转型 

  实践已经证明,研究室工作如果不彰显主业,什么都干,就极有可能在改革中被边缘化。因此,研究室要积极主动适应检察改革,抓住改革契机,进一步聚焦主业,紧紧扭住“业务性”“应用性”这一关键问题不放松,在改革中尽可能把检察业务主业之外的其他工作剥离,努力推动研究室自身工作的巩固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要以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在制定司法责任清单和检察官权力清单过程中,积极争取院领导和上级院研究室支持,巩固深化主业,并对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缩减移位,凸显研究室的业务属性。 

  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实现向检察新型智库转型,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以智库型调查成果作为评价研究室工作的主要标准;二是要多搞基础实证研究;三是要加强案例编报工作。 

对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改革的思考

  2024-06-27

  在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都有重新审视自身定位和业务开展的问题,研究室工作也不例外。其中以大部制为标志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以员额制为主体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更是直接关系到基层院研究室的科室存废及人员去留问题,对基层院研究室工作构成巨大冲击。在检察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关键性历史阶段,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如何进一步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如何在深化检察改革的新形势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这不仅为基层院领导所关心,更为高检院和省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领导所关注。笔者结合学习高检院姜建初副检察长和万春主任近期在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试就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改革走向问题略陈管见。 

  一、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保持战略定力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设立研究室?关键就在于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复杂工作。从宏观讲,中国检察体制与域外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这一制度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如何发展完善,需要立足于国情和检察实践进行专门研究;从微观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上的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通过归纳总结和深入探讨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作出重大工作部署,也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论证和建议。这些工作,既离不开对检察实践的直接参与,又需要有一些人从日常具体办案活动中走出来,专门从事思考、研究和论证,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正是基于此,决定了研究室设立的必要性。因此,研究室是检察机关最早设立的业务机构之一,也是最早恢复设置的主要内设机构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正视瓶颈短板 

  多年以来,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许多是至今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表现在:1、理论研究和检察业务两张皮2、研究室工作发展不均衡;3、机构职能模糊、主业不彰、作用虚化。 

  基层院研究室工作在改革中也产生一些新问题,集中表现在:1、研究室被边缘化或者裁撤、整合;2、研究室骨干力量流失;3、业务人员从事调研的积极性逐渐降低。 

  三、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存废去留 

  随着以大部制为标志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推进,基层院研究室势必面临是否裁撤的问题。笔者认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改革是个趋势,全国多数基层院都是四、五十人的小院,基层院以前为了解决人员职数、职级、职务而设置独立编制的研究室的做法未必就是正确的,特别是如果主业不彰,研究室本身就可有可无,裁撤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能在指导司法办案上发挥应有作用,就自然具有生命力,尽管面临裁撤或整合,但其基本职能仍会保留,还会有专职人员从事研究室工作。如果确有实践需要或研究室工作特别出色,还是会以其他形式恢复建制。因此,对基层院研究室存废毋庸过度担心,而要正确面对、反躬自省。 

  基层院领导和研究室同仁只有把自身定位找准了,把自己的发展方向想清了,研究室的队伍才可能稳定,工作机制才可能理顺,才能对研究室的发展看得更远,想得更深,研究室工作才能行稳致远。 

  四、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做到强干补弱 

  基层院研究室裁撤、整合势在必行,在枝叶零落的同时必须固本培根,才能保证调研之花常开不败。高检院、省院应在大部制改革中应保留和强化研究室机构和职能,有条件的地级院研究室也应力争保留。上级院研究室主任特别是省级院研究室主任,要当好火车头,切实克服等靠思想和畏难发愁情绪,勇于担当、敢于担责,提出稳定和加强研究室队伍的思路,拿出破解制约研究室发展难题的办法。 

  五、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应实现智库转型 

  实践已经证明,研究室工作如果不彰显主业,什么都干,就极有可能在改革中被边缘化。因此,研究室要积极主动适应检察改革,抓住改革契机,进一步聚焦主业,紧紧扭住“业务性”“应用性”这一关键问题不放松,在改革中尽可能把检察业务主业之外的其他工作剥离,努力推动研究室自身工作的巩固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要以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在制定司法责任清单和检察官权力清单过程中,积极争取院领导和上级院研究室支持,巩固深化主业,并对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缩减移位,凸显研究室的业务属性。 

  基层院研究室在司法改革中实现向检察新型智库转型,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以智库型调查成果作为评价研究室工作的主要标准;二是要多搞基础实证研究;三是要加强案例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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