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索发现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二、线索移送
检察业务机关将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三、线索评估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风险性进行评估。
四、线索的管理与备案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六、案件调查、审查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分为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在诉前程序中可以采取调查措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调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七、发出检察建议
经过调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八、送达
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七日内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机关。《送达回证》应当由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九、回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或紧急情形下的十五内依法履职,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十、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全面履职,或者没有回复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线索发现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二、线索移送
检察业务机关将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三、线索评估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风险性进行评估。
四、线索的管理与备案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六、案件调查、审查
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分为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在诉前程序中可以采取调查措施,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调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七、发出检察建议
经过调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八、送达
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七日内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机关。《送达回证》应当由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九、回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或紧急情形下的十五内依法履职,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十、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全面履职,或者没有回复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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